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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6〕5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农民,永城市********,因涉嫌危险驾驶2016年1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号为豫N*****黑色两轮大架摩托车,在本市陈集镇刘河村纪庄组路段附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黄一鹤   

二O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项:

1、​ 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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