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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号,住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号。因涉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2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14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G*****号牌小型轿车,沿延津县**乡***村,由东向西行驶至延津县**大道***村路口东3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6.1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炜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延津**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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