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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第二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40423********243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襄垣县******小区,2020年4月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03D08的白色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从襄垣县古韩镇环湖路财苑小区附近出发返回**村家中,行驶至县政府路段时,错进入县人大院内,与保安发生口角后被查获。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44.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崔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宋小军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七十七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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