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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3198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乡**村,现住子长市**镇**门,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子长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7时许,有人举报陕J****9号大型普通客车严重超员,17时20分许,根据举报子长市公安局交警队民警在子长市**桥**大型普通客车查获,经核实该车核定载客19人,实际载客57人,超员38人,超员200%,实施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上道路的违法行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路查视频6、常住人口信息表等各个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严重超员200%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怀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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