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12时,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普宁市洪阳镇洪阳派出所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李某甲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97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能如某某自己的罪行,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检察官:詹某某
检察官助理:刘某某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暂羁押于普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临时医学观察监管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拘留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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