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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妨害作证犯罪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67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碧水江南二期**号楼**单元**室。2012年10月30日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作证罪,2020年9月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白色宝马轿车,至泌阳县尚东第一城“**婚纱摄影”门市与康某某发生纠纷,康某某报警并在花园派出所举报李某某酒后驾驶,后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依法对李某某进行血样提取,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212号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52mg/100ml。

2、2020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泌阳县公安局将其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一案移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指使崔某某为自己犯罪行为提供虚假证明,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诉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4、驻马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森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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