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镇**村**,暂住地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号**楼。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9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OPPO”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53525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机外壳,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
“HUAWEI”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20395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机壳,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
“MI”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86149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机后盖,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
自2019年8月初起,被告人李某某开始从深圳市华强北市场低价购进大量的假冒“OPPO”、“HUAWEI”和小米手机后盖,并在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园**巷**号的住处进行加工后予以出售。2019年8月27日2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前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园**巷**号将李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印有“OPPO”、“HUAWEI”、小米商标的假冒手机后盖共计2309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手机后盖均为假冒产品。后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三种品牌的手机后盖在认定基准日的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合计人民币531320元。2019年12月9日9时许,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前往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后盖;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情况说明、鉴别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委托报案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物价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梓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涉案手机后盖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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