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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伪造印章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2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城**栋**单元**室。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9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3月20日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车牌号为赣C3***5车牌强制保险单抄件是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已取保)通过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已取保)介绍曾德强(已取保)在被告人李某某开的**图文店内以电脑PS技术伪造而成。且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图文店多次伪造中国人保公司的保单抄件,伪造强制保险单抄件用于汽车年检过户。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取保)、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已取保)、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已监视居住)三人合伙经营**汽贸车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图文店多次帮杨某某伪造中国人保公司的保单抄件,伪造强制保险单抄件用于汽车年检过户;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多次帮其老板杨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图文店内通过电脑PS技术更改车辆购置税的发票金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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