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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词罪案)(公开版)_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6401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治市屯留区路村乡王村028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8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五征牌”垃圾清运车环村收垃圾,在张家门前路段将该女儿张某某(2岁)碰撞,致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屯留区路村乡王村村委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李彩娇

2020年4月26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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