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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乡街上农贸市场后自建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5时1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赣F*****小型普通客车载宁某某从乐安县**乡前往乐安县城,行至乐安县**镇**村G***线路段时,在道路右侧撞到同向行人郭某某,致郭某某死亡。经鉴定,郭某某系车祸致头部损伤死亡。经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宁某某、郭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李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建成

检察官助理:曾艳群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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