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未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9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云南省永仁县人,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永仁县**镇**村委**组**号。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5日至1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擅自改装(汽车后两排座位被拆)的云******号小型面包车,载李某甲、李某丁由宜就往梭罗武方向行驶,16时许,当车行驶至**镇**村委**组凹里古乍水库往梭罗武方向上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后退失控后翻下道路右侧边坡,造成被害人李某丁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丁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闭合性损伤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抢救记录,永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笔录、检测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擅自改装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平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永仁县**镇**村委**组**号,联系方式:15969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认罪悔过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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