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冀******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与李珊及其冀******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李某甲及其乘车人李某乙受伤、李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李某乙损失的主要责任,负李某乙损失以外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

证人杨某某、李茂立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及辩解;

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酒精鉴定意见书、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书;

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荣芬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