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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河北省武安市******号,住霍某某****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7时许,李某某驾驶皖N*****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霍某某马店镇至矿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马店镇泉水村曹楼组路口处,与横过公路的乔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乔某某当场死亡,霍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霍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俊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PDF光盘、视频光盘各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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