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二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宝鸡市陈某区**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停放在陈某区金隆管业仓库门前,头东尾西停放。后跟朋友吃饭喝酒,10月28日2时00分许其醉酒后驾驶陕C**号货车倒车,将车后为其指挥倒车的妻子高某某挤压在头北尾南停放的陕A**号重型货车头部,致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被害人高某某经送陈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5mg/100ml。
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在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倒车,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侯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侯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丽艳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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