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乡**村**组**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街道**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逾期未换的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且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吉A5****号白色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未保证安全驾驶的情况下,沿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利市场门前时未避让行人,将由西向东横过凯旋路的被害人姜某某撞倒致伤,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报警并拨打120,姜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从医院带至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系胸部、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胸部及腹部严重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到案经过说明、人口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委托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户口本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证据公开记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证明、送达回证、和解协议、谅解书、情况说明、案件情况说明等;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征
检察官助理:王思淇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被害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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