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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广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9时1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赣F*****号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乙)沿广昌县**镇**水库管理站巡查线由水库尾往水库出入口方向行驶,行至***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的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赣F*****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魏某某当场死亡,李某甲、李某乙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魏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乙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害人一方赔偿丧葬费八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兴

检察官助理:邓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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