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2月15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未遂)于2000年1月12日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百元,2014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A*****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载王某甲、王某乙等六人,沿S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S306省道31KM+50M五河县新集王场路口,左转弯时,与沿S306省道由西向东陈某某驾驶的皖M*****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挂“麒强”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受伤、王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离开事故现场。经五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马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五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6.五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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