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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74********,汉族,初中文化,厦门公交集团集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司机,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兑山西头社45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2月20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闽*******”号大型普通客车(公交车),沿本市集美区石鼓路从北往南方向行驶,驶过石鼓路与集源路交叉路口后,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附载被害人蔡某某的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蔡某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系头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陈某甲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创口疤痕1.6cm,评定为轻微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超越右前侧同车道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时,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驾驶,致发生碰撞,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所在公司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普通客车、电动自行车等物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建辉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安全状态、车速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8.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继斌

检 察 员:武 讲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4.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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