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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3********,白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村委**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7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2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电动正三轮轻便载货摩托车沿花萂线萂村街路段由北往南行驶至花萂线K22+100米(萂村街路口路段)处时,遇行人茶某某横过道路,因避让不及,致使其所驾车辆在避让过程中右侧侧翻于茶某某身上,造成茶某某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茶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茶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724****)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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