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合江镇大鹏竹某某村3号。2018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0月27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2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我市民众镇新平村平某某二队经营平某某鳗鱼养殖场期间,多次将养殖饲料发酵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偷排至平某某2队农路旁排灌河涌,导致该河涌水体严重污染。同年6月18日,中山市环保局民众分局接群众投诉后, 对上述排灌河涌受污染水体采取抽取、清运等应急处置及监测措施。同年6月27日,平某某鳗鱼养殖场再次将养殖饲料发酵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偷排至该排灌河涌。同年6月29日,中山市环保局民众分局联合公安机关执法,并在平某某鳗鱼养殖场内查获偷排废水的暗管。同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但拒不供认上述罪行,公安人员从其处缴获手机1部。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评估,平某某鳗鱼养殖场偷排的废水导致民众镇新平村平某某2队农路旁排灌河涌水体中氨氮、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化学需氧量、高锰酸钾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等指标不同程度的超标,河涌水体受到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造成应急处置费用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7175元、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
二О一九年四月四某某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7册、光盘3份及散页3卷;
3、缴获的手机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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