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废品收购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4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锡林浩特市**废品收购站院内非法收购危险废物铅酸废旧电池14吨,并对其中4.28吨铅酸废旧电池进行非法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锡林浩特市环境保护保护局移送材料清单,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情况的通告,案件审批表,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材料清单,补充案件证的复函,水质采样及交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锡林浩特市环保局移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锡市环查(扣)字【2019】1-2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重票据、称重明细,锡公食药环扣字【2019】16号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现场照片,锡林浩特市环保局出具的监测、检测结果,土壤监测背景点位选取的说明,接收证据清单、汽车转让协议书,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使用证书复印件,提取笔录、照片,危险废物名录表,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刘某某、齐某某、申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市环站字WT【2019】第3号锡林浩特市环境保护监测监理站监测报告,锡林郭勒盟环境保护监测站2019-010监测报告,锡林郭勒盟星火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19】7号、8号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制作说明,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锡林浩特市**废品收购站院内非法收购危险废物铅酸废旧电池14吨,并非法处置其中4.28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任蕊
2019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