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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污染环境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废品收购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4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锡林浩特市**废品收购站院内非法收购危险废物铅酸废旧电池14吨,并对其中4.28吨铅酸废旧电池进行非法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锡林浩特市环境保护保护局移送材料清单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情况的通告案件审批表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材料清单补充案件证的复函水质采样及交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锡林浩特市环保局移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锡市环查(扣)字【2019】1-2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重票据、称重明细,锡公食药环扣字【2019】16号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现场照片,锡林浩特市环保局出具的监测、检测结果,土壤监测背景点位选取的说明,接收证据清单、汽车转让协议书,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使用证书复印件,提取笔录、照片,危险废物名录表,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刘某某、齐某某、申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市环站字WT【2019】第3号锡林浩特市环境保护监测监理站监测报告,锡林郭勒盟环境保护监测站2019-010监测报告,锡林郭勒盟星火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19】7号、8号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制作说明,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锡林浩特市**废品收购站院内非法收购危险废物铅酸废旧电池14吨,并非法处置其中4.28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

检察员:任蕊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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