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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污染环境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起,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没有环评许可手续情况下,在辽阳县首山镇黑牛庄村一个废弃采石场院内将在钢厂收购的废渣通过磁选机进行加工筛选渣铁,并将清洗铁粉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内的渗坑里,坑内无防渗透措施。经辽阳市环境监测站对渗坑中废水进行监测显示,废水中含有镍0.08mg/L,属于有毒物质。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逃避监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虹军
    李俭鑫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审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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