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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41977********,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现住无极县里城道乡里城道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5月1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张某丙(已判刑)在无极县里城道乡西东丈村村西南角的一化工厂内非法生产,并非法排放含酸废水。经无极县环保局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该废水的PH值为1.04。经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含酸废水属危险特性为腐蚀性(C)的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酸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玲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监视居住于无极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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