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山东省高密市人,住高密市**镇**街**号,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沂水县**镇**村张某某、沂水县**镇**村武某某等人(均已判决)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沂水县**镇**村一出租点内清洗盛矿物油的废旧铁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900-041-49),仍通过高密市**镇**村王某某联系购买38.06吨的废旧铁皮提供给**清洗点,涉嫌污染环境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称重笔录;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张某某、唐某某、武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366****)
2、侦查卷宗四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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