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于2019年10月1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内黄县二安镇居民区、学校附近的内黄县二安镇老水利站西侧一处空闲院内,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搭建熔炉及相关生产配套设施,将收购来的废旧电瓶拆解后取出铅板,用熔炉共冶炼547炉合1571吨废旧铅板,制成铅块对外销售。2017年6月8日,内黄县环境保护局在现场查获废铅板2.423吨,粉尘1.697吨,粗铅精炼浮渣34.76吨,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弃的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4-49;废铅板危险废物类别为:HW31,废物代码为:421-001-31;粉尘危险废物类别为:HW48,废物代码为:321-029-48;粗铅精炼浮渣危险废物类别为:HW48,废物代码为:321-016-48,四者均属危险废物。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李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土壤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