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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5〕3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1********,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9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于2015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村村民李某乙(另案处理)以到信访局告原村支书李某丙的手段,索要李某丙现金12000元,二人将该款均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领条等;

2. 证人刘某甲、祁某某、刘某乙、尚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5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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