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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29231981********,1981年**月**日生,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道县,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同年9月10日重新受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25日和27日9时许,道县**镇**村以同案犯唐某甲(因本案己判刑)、唐某乙(因本案已判刑)、唐某丙(因本案已判刑)、唐某丁(因本案已判刑)、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为首的部分村民以土地权属纠纷为由,多次到位于道县**镇原粮站内的**幼儿园以在墙上喷涂大字报、阻止家长来幼儿园报名、砸坏幼儿园财物等方式进行闹事。在2019年8月28日,唐某甲、唐某丙、唐某丁、唐某乙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敲诈清塘镇东方红幼儿园人民币66000元。次日,被告人李某某等3人作为4组村民代表领取其中1万元分给本组村民。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在道县**镇**村路段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场地租赁合同书、《房权证》等书证;2.证人唐某己、唐某庚、何某甲、唐某辛、何某乙、郑某某、唐某壬、唐某癸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戊的陈述;4.同案犯唐某甲、唐某丙、唐某丁、唐某乙的供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清塘镇东方红幼儿园66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俊杰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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