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7********,白族,大学本科文化,系云南**建设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路**大学,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被被害人海某等人殴打,后于2020年4月9日到云南司法维权鉴定中心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轻微伤,后被告人李某某私自将伤情鉴定意见篡改为轻伤二级,以不赔偿就将鉴定报告交公安机关处理对被害人海某及其父母进行要挟,于同日22时许在本市五华区**小区二号门附近索取了被害人海某父母的现金人民币26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缴获赃款人民币20800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害人海某退还了人民币5200元,海某对被告人李海峰予以谅解。
被告人李海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医院检查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海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电子证据:通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他人合法钱财,数额达人民币2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继红
检察官助理:陈娜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98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_贰册、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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