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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住河北省石家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8月2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2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已判决)、韩某某(已判决)等人先通过手机聊天沟通获得刘某某信任,然后安排李某甲与被害人见面,拍被害人裸照,后向被害人邮寄茶叶,并以举报其受贿、散播裸照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现金,期间通过该方式敲诈刘某某29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交易明细、聊天截屏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任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三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士永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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