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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单元**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胡某某,双方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后中断联系。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其在网上购买的电话号码给被害人发送自己和被害人的不雅照片。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向被害人的朋友罗某某发送短信方式向被害人胡某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胡某某因害怕让其女儿于2020年1月25日向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陈某某、账号为62170038100********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2万元,同年1月30日陈某某按被告人李某某要求将人民币2万元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人李某某。2020年5月17日,民警在本市龙泉驿区**小区将被告人李某某挡获。涉案手机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钟渊

202091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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