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检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富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因国家政策原因被告人李某某被从乡镇自用民办教师的岗位上清退。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对此处理不满,并以此为由多次进行上访。2018年2月2日,富锦市教育局书面答复李某某,对其诉求不予支持。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以到省、进京上访给当地领导造影响相要挟,并向镇政府提出无理的息诉上访条件,镇政府迫于其上访压力与其签订协议,以生活费、补助费的名义,支付给李某某共计人民币8,4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在富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教育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协议书及收据等;
2.证人和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大业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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