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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街**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落某某相识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因故分手。2019年3月7日至3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录制有落某某裸体视频,并要将该裸体视频向其家人、朋友散布为要挟,多次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落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落某某无奈与被告人李某某约定于2019年3月13日上午9时许见面,由落某某以3万元人民币交换被告人存有该裸体视频的手机。后被害人于2019年3月13日7时30分许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开区华章里3号楼1门楼道内,将与落某某见面欲行敲诈的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强行索要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属未遂。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群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3、随案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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