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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街**委**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指使李某乙(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给被害人张某某(范某某经纪人)发送一段范某某在室内抽烟的视频,以将视频向外售卖、损害范某某艺人形象为要挟,通过张某某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位于东城区)索要人民币200万元。张某某迫于压力于11月12日通过手机转账给李某乙提供的指定账户20万元人民币。李某乙继续向张某某索要30万元,后张某某报案。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到案,家属代李某甲赔偿北京**文化传媒公司20万元,并且与范某某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手机鉴定意见等;4.辨认笔录:李某甲的辨认笔录等;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以范某某在公共场所的抽烟视频为要挟,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恺

检察官助理:刘冰玉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换押证一套、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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