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乡**村**屯,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街**段**号**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女友吴某某吵架后离开二人租住的丽江市古城区**街道**街**段**号**出租房,当天9时许,李某某回到住处时发现吴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睡在一起,李某某遂录下了该二人睡在一起的视频,并以被戴“绿帽子”为由使用雨伞、垃圾桶等物品殴打王某乙,在商谈如何处理该事的过程中李某某以扬言要实施殴打、报警处理等方式威胁、要挟王某乙,并向王某乙索要30000元钱,王某乙提出先以信用卡支付10000元,李某某遂用微信联系其朋友使用王某乙的信用卡套现10000元,扣除手续费剩余9700元全部转账至李某某微信零钱内,后李某某用其手机让王某乙按其要求录制了一段王某乙欠李某某20000元并在两天内还清的视频,在扣下王某乙身份证之后才让王某乙离开。李某某所得9700元除被其吃饭用掉169元外其余部分已被追回。
2019年8月13日16时许,民警在丽江市古城区**街道**街**段**号**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1部;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彭某某、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子寒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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