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73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621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甘肃省通渭县**镇**村**号,现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幢**室。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及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两次以公开向他人发布被害人任某某的裸照及不雅视频的方式作为威胁手段,以此向被害人任某某强行索要钱财。被害人任某某迫于名誉受损的压力,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三次给付被告人李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1.9万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以发送裸照、不雅视频相威胁向其索要钱款的事实。
2.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以发送其亲友裸照、不雅视频相威胁向其索要钱款的事实。
3.相关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任某某钱财的事实。
4.相关赔偿收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任某某钱财并取得其谅解的情况。
5.江苏省江阴市滨江派出所的抓获经过及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6.相关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建忠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号:1**/20**27)。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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