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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家住鄱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乡政府面向社会招投标路口村委会秀美乡村沥青路面工程,路口村民、被害人李某乙中标承建该工程。被告人李某甲因也想做这个工作,对李某乙产生不满。为让李某乙拿钱补偿他,两次开车到铺路面的现场阻拦过施工,还言语威胁李某乙说要找他麻烦。李某乙让李某丙、李某丁和李某戊去做李某甲的思想工作,劝他不要到工地捣乱。李某甲就提出其为了做这个工程,投了很多钱,要李某乙拿钱补偿他。经李某丁和李某戊做工作,李某甲同意李某乙拿6万元给他,他就不再找李某乙的麻烦。2019年2月18日,李某乙通过李某戊给了6万元钱给李某甲,李某甲写了张收据,承诺不再去阻拦路口村路面工程施工。2020年5月,李某甲向李某乙提出借15万元,李某乙没有同意。李某甲就向县交通局举报李某乙修建的路面质量有问题,还威胁李某乙要找他麻烦。

案发后,李某甲家属退还了6万元给李某乙,李某乙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阻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李某乙索要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霞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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