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2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0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街道**社区**村**组**号。2019年5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1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初,周某某(已判决)承包了部份宜春市**路**商场土方工程,安排兰某某(已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管理。2018 年1月15 日晚,**商场的另一土方承包商**公司的司机苏某某想在周某某的车辆前面通过工地的环保水槽,被告人李某某见状立即爬上苏某某的土方车想殴打苏某某,**公司的现场管理员被害人黎某某见被告人李某某冲上自己公司的土方车,担心司机挨打便伸手将被告人李某某拉下车。被告人李某某从车上摔倒在地后,立刻殴打被害人黎某某,两人厮打在一起,后被旁人拉开,双方僵持在工地现场。被告人李某某随即打电话通知周某某、兰某某,二人赶到现场后,分别用自己的奥迪A8 及白色雪佛兰小车堵住工地大门,导致车辆不能进出。兰某某质问谁打的被告人李某某,并想动手殴打黎某某,但被熊某某劝阻。周某某到工地上后,表示不解决这个事,工地就不要开工。**公司负责人邹某某带着甲方领导赶到现场处置这个事,第三方易某某也赶到现场居中调解。在多方调解后,周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愿意先让工地恢复工作,双方到其他地方处理此事。最后,邹某某、黎某某与周某某、兰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一起到袁某某**路**咖啡店协商解决此事。被告人李某某声称自己被拉下车并摔倒,随后又在与黎某某厮打受伤,要求被害人黎某某赔偿2-3万元医药费。最终被害人黎某某被迫赔偿被告人李某某1万元。当晚邹某某代黎某某用微信转账1万元给周某某,之后周某某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5000 元。次日,黎某某转账1万元归还给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犯周某某等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属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宇
(院印)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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