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桐庐县**村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从董某某、施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处学习放贷业务后,以“壹号钱庄”的名义并冒名“姚某某”,通过“凭证云”等平台,从事放贷业务。
2017年11月2日,董某某(已判决)将被害人申某甲带至杭州市萧山区祥腾财富中心鲍某某(已判决)等人的办公室,由黄某某、吴某某、施某某、魏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向被害人申某甲放贷10万元,申某甲被要求向魏某甲写下1张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向施某某写下1张借款金额为15万元的借条,向吴某某写下1张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向董某某写下1张借款金额为8万元的借条,4张借条金额共计53万元。次日,吴某某等人指使肖某某(已判决)开车将被害人申某甲带至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邮储银行营业所,通过银行柜台取现方式将提前打入申某甲账户的56万元中的50万元收回。被害人申某甲实际得款仅7万元,并约定每10天支付利息3万余元。
同年11月25日,因被害人申某甲无力偿还上述高额利息,董某某及鲍某某、魏某甲等人经预谋,将被害人申某甲骗至杭州市余杭区临平。次日,魏某甲等人将申某甲带至临平的一家肯德基店,并以处理逾期债务为由要求申某甲继续借贷来再次“平账”,谎称由滕某某(已判决)代为归还魏某甲前述20万元的借款,使得申某甲被迫向滕某某写下1张借款金额为21万元的借条;谎称由魏某某(已起诉)代为归还施某某前述15万元的借款,使得申某甲被迫向魏某某写下1张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谎称由胡某某(已判决)代为归还吴某某前述10万元的借款,使得申某甲被迫向胡某某写下1张借款金额为14.5万元的借条。当日,根据董某某及鲍某某、魏某甲等人的安排,以被告人李某某名义向申某甲放贷8万元,使得申某甲被迫写下1张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申某甲实际得款8万元。经过前述“平账”及借款,被害人申某甲借条上的借款金额由原来的53万元升至73.5万元,申某甲实际得款仅13万元,并约定每10天需支付利息6万余元。
2017年11月30日,被害人申某甲因无法偿还因前述“平账”而产生的高额利息到桐庐港汇国际大酒店919房间内向董某某及鲍某某借款。次日上午,董某某在知道申某甲私自向父母透露借贷的情况后便将申某甲控制于该酒店房间,遂通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并逼迫申某甲按照借条上借款金额通过电话向其家人要求支付欠款。被告人李某某及董某某、吴某某、鲍某某、魏某甲等人轮流看管申某甲,后由邵某某指使邢某某、傅某某(均已判决)先后在前述酒店房间内及桐庐的洗浴中心内对申某甲进行看管,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及黄某某等人前往洗浴中心看管并向申某甲催讨债务,直至12月3日14时许,上述人员将申某甲带至一家酒店附近交给董某某,由被告人李某某及董某某、黄某某、魏某某将申某甲带至上海与申某甲父母谈判,最终逼迫申某甲家人为申某甲支付59万元清账。受“套路贷”催讨的影响,被害人申某甲已休学。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收据复印件、身份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申某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明细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乙、陈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同案犯董某某、施某某、黄某某、鲍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被害人申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文艺霏
检察官助理:王 昕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5册、补充卷1册、手机2部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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