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5********,中专文化程度,住甘肃省成县**镇**村**号,**小学**。2016年10月9日因伪造印章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元;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甘肃省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0年1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3时许,在甘肃省成县**镇**村**社马某某出租房内,被告人李某某酒后与马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并故意砸损一楼、二楼门、窗等物品。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被李某某损毁的物品价值壹万零玖佰伍拾陆(¥10956)元整。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丽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