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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8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月13日、3月2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4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因怀疑其前妻与本市岳阳楼区****二楼的***不锈钢艺术橱柜门店的“股东”杜某某存在暧昧关系,心生怨气,于2019年8月19日9时许来到该店铺,随意打砸店内电视机、电脑、样品橱柜、桌椅等物品。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电视机、电脑、橱柜、集成灶等物品价值21558元;同时被损毁红橡木圆桌价值7600元(未鉴定),上述被损毁物品合计29158元。案发后,李某甲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现场照片、财物票据等书证;2.证人湛某某、戴某某、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岳楼价认定(2019)56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偲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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