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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组**号,现住高新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初,被告人李某某的母亲田某某与同在遂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物流港纵横水果批发市场从事经营的段某甲的女儿段某乙在段某甲门面外因纠纷发生打斗事件。被告人李某某听说后,不满段某乙辱骂、殴打了自己的母亲田某某,之后从外地回到遂宁。2015年5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邀约陈某等4人持由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四把长刀并指认地点后,陈某等4人到段某甲水果批发门面上,持长刀砍、砸等手段将该门面的部分苹果毁坏。被毁坏的苹果,经遂宁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损失价格为1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纠集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德广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高新区**小区**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50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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