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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邳州市**镇**村**区**号(户籍地邳州市**区**村**庄**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矛盾纠纷至邳州市**街道**村**组夏某某和张某甲的鸭棚场地内,放火烧坏鸭棚一个、鸭苗1100只、竹笆30块、塑料食料桶7个、塑料饮水桶7个、塑料网1个。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2706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许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甲、夏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英歌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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