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矛盾纠纷至邳州市**街道**村**组夏某某和张某甲的鸭棚场地内,放火烧坏鸭棚一个、鸭苗1100只、竹笆30块、塑料食料桶7个、塑料饮水桶7个、塑料网1个。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2706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许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甲、夏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毛英歌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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