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宏伟区**村前林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宏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7月16日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7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来到宏伟区新村大街龙泽花园小区B区01栋其前女友李某乙经营的情趣生活馆门前,看见被害人曹某某的车牌号为辽KDE017的黑色尼桑天籁轿车停在路旁,因李某甲怀疑李某乙与曹某某有暧昧关系导致其与李某乙分手,便将路旁李某乙卖早餐的三轮车中的液化气罐取出,用打火机点燃后置于天籁轿车左前轮下,焚烧车辆泄愤,后被路人发现报火警将火扑灭。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天籁轿车价值人民币28000元,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4624元。被告人李某甲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对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消防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李某乙、郭某某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鑫
检察官助理:姚婷婷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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