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镇**村**号,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8日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一直怀疑自己生活不顺利与邻居屈某某有关。2019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将自家门前西侧路南的垃圾桶点燃,在垃圾桶点燃过程中将垃圾桶推至被害人屈某某的北京福田双排货车头前引燃该车后逃跑。经冀州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损坏的北京福田双排小货车价值7700元。
2被告人李某某误以为其父亲于2019年11月5日给他转到尾号为2671的农业银行卡上的500元钱一直未到账。2019年11月8日凌晨5时许,其在冀州区建设街和冀新路东南角中国工商银行ATM存取一体机上查看该卡的余额,未查到转账到该银行卡的500元,且发现该银行卡中之前剩余的10元也不见了。便将该银行的两台ATM存取一体机屏幕砸坏逃离现场。现经查实该转账的500元已于当日到账,并于当日被支付宝花呗扣除。其银行卡中剩余的10元也于此前由自己消费了。经冀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损坏的工商银行ATM存取一体机价值8744元。
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屈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广顺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衡水市冀州区周村中心卫生院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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