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清照、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情人关系,且育有一子,后因故双方产生矛盾。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向陈某某索要小孩的抚养费、学费等,陈某某避而不见。同年9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偶然发现陈某某的皖M*****奥迪A6L轿车停放在天长市**大桥桥北向西3公里处的路边,便在附近等候陈某某未果,气愤之下,持汽车用安全锤将陈某某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车灯、后视镜等部件砸坏。
次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皖M*****奥迪A6L轿车部件价值计17658.92元;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坏车辆部件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国祥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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