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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小镇**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因与刘某某感情纠纷,为泄私愤将刘某某停放在兰西县福合城小区四号楼南停车场处的黑A****7号奔驰轿车的双侧后视镜、前风挡玻璃、主驾驶门玻璃、前车标用脚踹及用木棒砸的方式故意损坏。

经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9020元。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经侦查,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平时表现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车损照片、机动车行驶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兰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兰发改价认字【2020】06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宝栋

检察官助理:单秀艳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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