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乡,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乡**小镇**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因与刘某某感情纠纷,为泄私愤将刘某某停放在兰西县福合城小区四号楼南停车场处的黑A****7号奔驰轿车的双侧后视镜、前风挡玻璃、主驾驶门玻璃、前车标用脚踹及用木棒砸的方式故意损坏。
经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9020元。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经侦查,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平时表现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车损照片、机动车行驶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兰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兰发改价认字【2020】06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宝栋
检察官助理:单秀艳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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