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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路派出所管内,于2020年8月25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8日、19日、22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对被害人刘某某怀有积怨,四次将被害人刘某某安装在自家门口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室的监控探头拧坏扔掉。经鉴定,被损坏的摄像头每个价值人民币140元,共计人民币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文婷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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