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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字〔2019〕07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座**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3日被经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8日经经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7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下班后,在凤城二路赛高国际A座楼下乘坐电梯回家的过程中,故意打砸该楼北侧电梯,而后回到家中。一小时后,被告人从家中出来乘坐南侧电梯下楼,在乘坐电梯下楼时又对南侧电梯进行打砸,此时电梯内还有其他群众。李某某的打砸行为致使凤城二路赛高国际A座北侧电梯轿厢操作盘变形,轿厢光幕损坏,轿厢按钮损坏6个,继电器板件损坏。损坏电梯经维修,共花费人民币972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8月2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故意毁坏电梯的违法事实,并向物业公司赔偿了电梯维修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宣泄私愤,故意损毁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山娜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所为西安市未央区**路**座**室,联系方式:1308879****。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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