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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31962031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三义路马家沟里14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重庆天字实业有限公司南阳昌乐建设分公司与河南梦都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在镇平县华美国际工地进行施工,徐**交付保证金后入场施工,重庆天字实业有限公司南阳昌乐建设分公司原负责人易*和徐**在工地建设二十四间活动板房供工人日常使用。2016年初,重庆天字实业有限公司南阳昌乐建设分公司负责人易*失联,重庆天字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徐**作为镇平县华美国际工地负责人。2016年5月份,魏**、李**承诺退还徐**的保证金但未履行,徐**因未收到保证金后拒绝继续施工建设。2016年5月28日,李**和胡**(已判)商量后,由李**出钱安排马**(已判)组织机械和人员,后马**组织何**、和**、毛**、王**等人对位于镇平县华美国际工地上属于徐**的活动板房和其附属物予以强拆。经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板房和附属物损失价值1532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书;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赵 志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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