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的情人冯某某与马石竹板厂老板之一郝某某相好后,李某某便怀恨在心,准备放火破坏郝某某、罗某某经营的马石竹板厂。2020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用塑料瓶装好柴油,驾驶汽车至马石竹板厂,将引火易燃物堆放在一起后,泼上柴油将火点着,放火将马石竹板厂烧毁。此次,李某某放火烧毁成品竹跳板1000余块,厂房两间及其他财物。
2020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再次驾车至马石竹板厂,将厂内的小电机、手磨机等工具偷走,大电机用铁丝绞上之后导致事主不知情时拉电闸烧毁,随后在厂房内找到竹屑、扫帚等易燃物放在厂房内堆叠的主板下方点燃后离开。此次,放火烧毁竹板100余块及其他财物。
经价格鉴定:剔除被告人李某某盗窃马石竹板厂的两台小电机、两台手磨机、两把柴刀归还被害人外,两次燃毁财物价值28724元,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今年7月7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李某某赔偿被害人31000元,被害人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罗某某、郝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龚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搜查笔录及李某某指认作案现场;5.价格鉴定意见;6.刑事和解协议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泽银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监视居住。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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